6月3日下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被告某低碳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两案,案件涉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交易的税费负担等问题,系全国首例CCER交易涉税案。目前,市场主体对于CCER交易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税费负担规则存有争议。相关单位、合作院校师生及津冀法院干警代表参加旁听。
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与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北京绿色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入场交易协议书》,约定其在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参与CCER交易。后该公司通过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分别向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购买了CCER,交易已经履行完毕。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认为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应根据交易金额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就其购买的CCER价值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遭到拒绝。
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辩称,案涉纠纷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如法院认为该案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在交易平台以及交易各方并未约定开票义务和交易价格是否含税的情况下,两被告不负有开票的义务,且CCER的性质与金融资产相似,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金融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开票义务,根据交易惯例和公平原则,相应的增值税税金应当由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第三人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陈述认为,对案涉交易相关增值税无代扣代缴义务,交易平台亦未扣除任何税款,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应对案涉交易承担相应的开票义务。案涉CCER交易是碳市场的现货交易,与金融商品存在明显区别,在未有明确规定其交易属于不征税或减免税项目的情况下,CCER交易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及主管部门相关意见,CCER交易应当由收款方开具发票,开票金额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交易主体间的约定。交易双方事先未对交易价格是否为含税价进行约定,通常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交易惯例、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具体由法院作出认定,为市场提供规则指引。
据庭审中原被告陈述,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某环保科技公司达成了4,537,898.2元的CCER交易,与某低碳科技公司达成了195,000元的CCER交易。
审判长主持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该两案将在合议庭评议之后择期宣判。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纪欣蕊 汪希
审核:张忠涛
碳中和经济张军涛
张军涛,中国节能协会副秘书长兼碳中和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TC297温室气体国家标准工作组成员、复旦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生态经济学者、生态扶贫碳减排机制工作小组成员。
公众号
中国节能协会副秘书长兼碳中和专委会常务副秘书长 张军涛联系电话:13552070628(微信同号)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