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共九个方面35条内容。这个文件体现了一系列重要创新,勾勒出了未来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本文对《意见》中的部分亮点进行简要解读。
首次给出绿色金融“官方”定义,成为支持我国绿色投资强有力的政策信号
从当前情况看,要实现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目标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达峰的国际承诺,预计每年需要3万—4万亿元人民币的绿色投资。但业界估计财政资金只能覆盖绿色投资的15%左右,因此绝大部分的绿色投资需要来自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我们亟需动员和激励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而社会资本往往会担心政府是否在绿色投资方面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和支持性的政策导向。在目标和政策不确定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往往会给未来的项目收益很高的“折现率”,银行和其他投资者也往往会对投资收益要求很高的“风险溢价”,因此会导致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支持我国绿色投资强有力的政策信号。
这个由中央深改小组讨论通过、国务院同意的七部委《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从最高战略层面到各相关部委的层面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决心全力支持和推动我国的绿色投融资,加速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意见》将成为引导金融业和绿色企业开展绿色投融资的一个重要的、积极的政策信号,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心,鼓励更多的“非绿色投资者”加入绿色投资者的行列。
《意见》首次给出了绿色金融的“官方”定义,有助于绿色金融产品的界定,为通过“声誉效应”来激励绿色投资提供基础。《意见》明确表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绿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持有环境效益的项目,而环境效益包括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高效利用;二是给出了绿色项目的主要类别,这对未来各种绿色金融产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等)的界定和分类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是明确了绿色金融包括支持绿色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和风险管理的金融服务,说明绿色金融不仅仅包括贷款和证券发行等融资活动,也包括绿色保险等风险管理活动,还包括了有多种功能的碳金融业务。明确界定绿色金融,并在此基础上对绿色金融产品贴标,有助于绿色企业和绿色投资者获得应有的“声誉效应”,并以此激励更多的绿色投资。
首次提出建立国家级绿色发展基金,明确激励机制
《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国家级的绿色发展基金。过去,我国绿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绿色信贷。但是,很多绿色项目尤其是新的绿色项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权融资,因此要通过建立一些绿色股权基金来推动绿色项目的股权融资。《意见》第一次提出将“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从国际上看,像中国这样在国家层面上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是少有的一种中央政府对绿色发展的强力承诺。
现实中,部分绿色项目虽然有较好的环境效益,但由于回报率不够高,难以吸引足够的社会资本,因此需要一定的财政、金融和监管类的激励机制来降低融资成本或提高项目收益,以帮助投资者达到合理的回报率。
《意见》提出通过贴息、担保、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简化审批、PPP等对绿色金融的具体激励措施,其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比如,可以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财政贴息等方式来支持绿色信贷;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对有良好绿色表现的银行予以一定的激励;支持地方政府通过专业化担保和增信机制及其他措施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
发展绿色债券、碳金融和绿色保险
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意见》提出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和完善相关业务指引。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有多方面的好处:为绿色企业和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解决银行和企业期限错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资产类别、通过声誉效应强化发行人的绿色投资行为。关于下一步完善绿色债券市场的若干发展方向,《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国内对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等。
碳交易是一项“政府创造、市场运作”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手段。2005—2013年间,被碳交易机制覆盖的欧盟地区企业总减排量达到13%。碳交易和在此基础上的碳金融市场可以发挥很多方面的作用,比如抑制排放总量、为减排者提供融资、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去年,中国向世界承诺了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并宣布在2017年启动运行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这将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向低碳、绿色转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动力。此次,《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
《意见》指出,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这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参与,促进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
不少学者认为,未来应该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在环境高风险行业中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应该开展更多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创造条件。此次《意见》提出要“按程序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开展对环境风险的压力测试
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污染性投资所带来的对自身的市场和信用风险缺乏分析能力,可能导致对污染性行业的过度投资。《意见》首次提出开展对环境风险的压力测试。如果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提高后,原本逃避缴费的企业就必须要对其污染物排放付费,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全国碳交易市场将在2017年正式启动,如果控排企业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就必须去市场上购买碳配额,也会产生更多开支。所以,很多污染型企业将会面临成本上升、收益下降的情况。对银行来说,这些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也会相应上升。如果通过压力测试可以估计出这些环境高风险行业的未来不良贷款率,由此得出环境风险和未来信用风险之间的定量关系,从而使银行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资产配置,激励其减少对污染行业的贷款,同时加大对绿色行业的资金投入。
丰富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
今年以来,我国倡议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该小组提出发展绿色金融的全球倡议已写入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公报。在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规划本国绿色金融发展。此次《意见》也丰富了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
《意见》提出,进一步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原则,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推动在我国参与的对外投资项目中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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