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林草局制定印发《青海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促进全省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设立、调整、撤销、规划管理、合理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明确,青海省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沙漠公园等。《办法》对除风景名胜区外的全省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办法》依照国家进一步整合优化的相关规则,明确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撤销,按照程序申请、评审、征求意见并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复。同时,明确未经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随意设立和命名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省级自然公园。
《办法》要求,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同时,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并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确保该保护的区域严格保护起来,该利用的区域有效利用起来。
《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编辑:李圣薇
初审:李燕
审核:苑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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