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林草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地旅游活动的通知》,规范云南自然保护地旅游活动,实现自然保护与旅游发展协调共进。
《通知》明确,各地林草、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与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沟通协作,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地资源,适度开展并规范旅游活动,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服务、生态产品供给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自然保护地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目标。
《通知》要求,各自然保护地开展旅游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旅游规划或方案确定的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要及时公布、动态更新严禁游客进入的区域范围和管理主体,在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线路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要加强对旅游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设施安全、游客安全。要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收集系统,保护生态环境。要对违规旅游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巡护,持续开展“绿盾”重要生态保护空间强化监督,督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规范旅游活动,将进一步加强云南自然保护地的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守护好绿水青山,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生态旅游体验。
编辑:李圣薇
初审:李燕
审核:苑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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