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尔·卢西亚诺·利乌亚(Saul Luciano 利尤亚)是秘鲁农民,他对莱茵集团提起了诉讼。照片:亚历山大·卢娜,rwe.climatecase.org
在一位秘鲁农民起诉一家德国电力生产商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气候诉讼案即将作出裁决之际,尼娜·科伊斯坦宁、凯瑟琳·海厄姆和乔安娜·塞泽尔将此案件与其他一些案件进行了比较,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指控企业造成了跨国界的气候损害,并解释了这样做的重要性。
2025年3月19日,哈姆高等地区法院预计将就利尤亚诉莱茵集团案(以下简称“利尤亚”)。该案件于十年前的2015年首次提起诉讼,涉及农民兼登山向导索尔·卢西亚诺·利乌亚,他的家位于秘鲁安第斯山脉帕尔卡科查冰川湖下方的乌阿拉斯市,因气候变化导致冰川融化而受到洪水风险的威胁。利尤亚根据德国财产法对德国最大的电力生产商莱茵集团提起诉讼,该公司长期参与煤矿开采。作为索赔人,利尤亚请求命令莱茵集团按照其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中所占比例,为防洪措施作出相应的贡献。
这个案件已经创造了法律历史。2017年11月,法院发布了一项开创性的决定,承认原告有一个有争议的案件,应该被授予提起法律诉讼的资格,从而使案件进入取证阶段。这是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法院首次允许依靠气候归因科学而对公司提起诉讼。在本周的听证会上,法院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帕尔卡科查湖对利尤亚的财产构成了真实和迫在眉睫的风险。如果索赔人在这方面胜诉,案件将继续进一步讨论将莱茵集团与危险联系起来的证据。
即使原告失败,此案也已经成为重塑欧洲和其他地方气候相关损害法律思维的一部分。现在,这是世界上提出类似论点的30多个案例之一。在本评注中,我们考虑了该案与其两个最接近的参照物法利斯诉道达尔能源集团和阿斯马尼亚诉霍西姆案之间的异同。这两起案件也都提交到欧洲法院,涉及声称主要排放公司造成跨界气候损害的索赔人。即使本周利尤亚的诉讼程序结束,我们认为这些类似的案件可能会继续成功。
另外两个案例:法利斯和阿斯马尼亚的背景
比利时养牛人法利斯对法国公司道达尔能源(以下简称“法利斯”)提起诉讼,对其基于合同外民事责任的行为提出挑战。农民于格?法利斯得到了FIAN、绿色和平组织和法国人权联盟三个非政府组织的支持。申请人要求一系列补救措施,包括实施量化的减排义务,禁止投资新的化石燃料项目,以及对气候变化相关极端天气事件造成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害进行赔偿。该案件于2024年3月1日提交图尔奈商业法院,定于2025年11月19日和26日举行听证会。
第二起案件是阿斯马尼亚等人诉霍尔希姆公司案。索赔人是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帕里岛的4个人(同名索赔人在岛上拥有一家旅馆),该岛因海平面上升和极端天气事件而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引起的洪水的影响。他们于2023年1月在瑞士法院对瑞士霍尔希姆水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气候损害、对防洪措施捐款,并要求其迅速减少集团范围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下面,我们概述了这些案例和利尤亚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关键领域。
损害的时间维度
在利尤亚案中,法院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洪水事件的风险是否足够大,以至于莱茵集团需要进行干预以减轻这种风险。在阿斯马尼亚案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这也主要涉及未来可能受到的伤害(除了精神损害索赔)。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造成所称危险的行为已经发生,但实质伤害本身尚未发生。
对阿斯马尼亚来说,所指控的损害的迫在眉睫,对确立合法的法律利益,从而对履行所提要求产生影响。阿斯马尼亚和她的共同原告认为,合法利益的要求应根据宪法保障得到广泛承认。通过提及被告行为的持续性,强调了风险的紧迫性:警告或其他干预措施并未导致霍尔希姆公司的业务活动发生变化。申请人还指出,霍尔希姆集团范围内的气候战略表明,该公司打算在未来继续采取同样的行动,即产生过量排放,这将侵犯个人权利。
这一障碍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能被证明是可以克服的,但在法利斯的情况下则不那么重要,因为在法利斯,投诉的伤害和造成伤害的极端天气事件已经发生。因此,法利斯案可能更容易克服至少最初的障碍,即确定索赔人在程序中的合法利益。
危害在哪里产生,应适用哪种法律?
在所有三个案件中,索赔人居住的国家都不是被告公司的所在地。从法律上讲,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哪些法院申请,以及适用哪些法律。
在利尤亚,适用哪种法律的问题早已得到解决,阿斯马尼亚的索赔人显然也在采用类似的办法。根据瑞士法律,一般的立场是,适用法律是造成所称损害的非法行为发生国的法律。在本案中,造成损害的行为是霍尔希姆继续进行高排放活动。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源头纠正原则的适用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这些问题应在瑞士根据瑞士法律加以解决。
在法利斯案中,策略上存在差异,这可能是因为尽管跨界损害问题仍然存在,但案件涉及两个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法律,默认立场是,适用法律应为损害发生国的法律(尽管这可以在环境案例中逆转,正如我们在利尤亚中看到的那样)。在法利斯案中,由于索赔人在比利时生活和工作,因此默认情况是应适用比利时法律。
虽然这个关于法律选择的问题在本质上是高度程序性的,但取决于案件的结果如何不同,它可能会对未来由全球南方的索赔人提起诉讼并对全球北方的公司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产生影响。
范围3排放的作用
如果阿斯马尼亚和法利斯的案件克服了初步障碍,那么焦点将转移到科学问题上,特别是来源归因科学,原告用来量化被告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两个案例之间的一个有趣的区别是,它们主张对范围3排放承担责任的程度,即价值链下游产生的排放,特别是消费者和企业客户使用商品和服务产生的排放。
虽然法利斯和阿斯马尼亚都提到了排放范围,但利尤亚没有。这可能是由于莱茵集团在广泛采用该术语之前较早提交的文件,以及莱茵集团作为电力生产商而不是化石燃料供应商的角色。在阿斯马尼亚案中,被告的大部分排放属于范围1(水泥生产),但原告仍然辩称,尽职调查义务和人权规定了通过整个价值链减少排放的责任,包括范围1至3的排放,反映了较高的排放自利尤亚被提起以来,法律界对这一概念的参与程度。
在法利斯案中,范围3排放发挥了核心作用,因为被告是一家化石燃料生产商,下游排放量很大。索赔人援引了地球之友诉壳牌的案例,海牙地方法院命令壳牌按照《巴黎协定》的全球温度目标减少范围1、2和3的排放。尽管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但为确定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必须将第3类排放纳入公司排放的计算中的原则仍然存在。上诉法院驳回了壳牌公司关于其对这些排放缺乏影响力的论点,引用了几项欧盟法律文书、经合组织《跨国企业负责任商业行为指南》和《温室气体协议》,以及壳牌公司自己的报告和目标设定(包括范围3排放)。尽管海牙上诉法院拒绝下令要求壳牌实现范围3排放的量化减排,但此案可能会继续影响其他负责考虑公司是否应为这些排放承担责任的法院。
列入(或不列入)范围3排放将对确定被告公司是否对气候引起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这种责任的范围产生重大影响。这在今后可能效仿阿斯马尼亚案和利尤亚模式的案件中尤其重要,在这些案件中,根据被申请人对全球排放量的贡献,按比例寻求损害赔偿。无论是否认为第3类排放属于被调查者的法律责任范围,都将不可避免地改变适用的贡献百分比。
损害和补救措施
案件之间的另一个关键区别是所寻求的补救办法的类型。虽然利尤亚仅寻求损害赔偿,但阿斯马尼亚和法利斯将损害赔偿与禁令相结合。这些案件结合了利尤亚案中对公司过去行为的回顾和地球之友诉壳牌案中对公司未来行为的前瞻性关注。
关于损害赔偿要求,利尤亚和阿斯马尼亚采取了保守的做法,要求与被申请人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相称的损害赔偿,而不是寻求与所称损害的全部程度相对应的赔偿。在利尤亚案,索赔人要求赔偿与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冰川湖溃决洪水风险有关的费用的0.47%。这个百分比是根据莱茵集团在全球排放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得出的。同样,在阿斯马尼亚,索赔人要求赔偿过去和未来的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为索赔人所在地的适应措施提供资金。索赔按比例加上利息计算,索赔人认为霍尔希姆对全球排放量的贡献为0.42%。目前,在法利斯中寻求的损害赔偿金额仍然是“临时的”,要求每个极端天气事件赔偿1欧元,并为非金钱损失再赔偿1欧元。
当涉及索赔的“前瞻性”方面,阿斯马尼亚和法利斯的索赔人申请禁令,命令被告公司实现量化的减排。鉴于地球之友案所面临的挑战,这些论点在瑞士和比利时的情况下可能会成功,也可能不会成功。重要的是,在法利斯案中,要求减排的请求与要求禁止投资新的化石燃料项目的禁令相结合,海牙上诉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暗示可能是一个富有成效的途径。
根据一个案例做出假设的危险
必须强调的是,裁决这三个案件的每个法院都有自由就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所引起的问题发表意见。然而,我们知道,气候变化诉讼是法院经常积极向外看的一个领域,所谓“向外看”是参考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中出现的新的复杂挑战的方式。通过强调这三个案件之间的异同,我们强调,即使利尤亚案本周被驳回,它的某些方面仍可能被用于支持阿斯马尼亚和法利斯案中提出的论点,同时也有机会让索赔人区分他们的案例与利尤亚论证中不太成功的方面。因此,企业和政策制定者应警惕仅凭本周的事态发展就对企业气候责任的未来做出任何假设。
本文于2025年3月17日发布在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网站,作者:尼娜?科伊斯蒂宁、凯瑟琳?海厄姆和乔安娜?塞策,由必威体育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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